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87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村**小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派莎酒吧门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5.2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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