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93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淳安县**镇**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酒后驾驶苏C0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镇**区驶往**区方向。22时10分许,途经淳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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