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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

建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从本县龙坪乡往本县茅田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1836公里7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本县**乡**村村民周某某驾驶的鄂Q****9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了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公安机关对饶某某抽血,2018年7月18日送检化验,饶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6.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始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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