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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上,饶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由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往土主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岷江二桥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23时50分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饶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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