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现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2019年8月30日因盗窃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CR****小型普通客车从玉环大酒店往城东村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黄泥坎加油站前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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