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于2020年10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饮酒后驾驶一无号牌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从百里杜鹃石牛小镇去百里杜鹃**小区,于22时35分行驶至百里杜鹃大望线4公里加100米处路段时,被百里杜鹃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提取了饶某某的血液,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饶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饶远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处理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材料、前科审查说明、饶某某人车图片等书证;2.谢某某的证言;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及告知书等。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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