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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钟祥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酒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HJ****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严某某、闻某某从乌江中大街往乌江河边街方向行驶,21时09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河边街桥下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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