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现住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伙同涂某某、翁某某、毛某甲、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大冶市**镇**村村民毛某乙经营的老人娱乐室、**镇**村**湾村民吴某某的家中、**镇**村**村的涂某某家中三楼开设“龙虎斗” 赌场五天,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赌场里起帮忙看场等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冶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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