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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毒,2011年7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2015年7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2020年8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9月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至8月20日,同案人刘某某先后在本市**镇**村、**村等偏僻处开设流动赌场,邀集赌博人员罗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扑克牌“开二三”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8月18日,同案人刘某某邀集同案人柳某某入伙,二人各占股50%,刘某某以200元/场邀请同案人唐某某、李某乙分别为赌场“坐天方”、望风,柳某某以200元/场邀请同案人李某丙、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分别为赌客进行资金兑换、“放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为赌场工作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8400余元。

2020年8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赌资2万元,饶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罗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证言;3、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柳某某、李某丙、唐某某、李某乙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扣押赌资2万元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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