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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7********,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天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黄**、肖**结伙在长沙市芙蓉区**,由肖**望风,黄**使用撬锁工具先后盗窃电动车三辆,价值总计人民币7880元。盗窃后,两人将盗窃的电动车销赃给周**。周**则将收购的赃车骑到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处维修、换锁等后予以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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