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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95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19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遂邀约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安顺市西秀区汪家山村星期八购物超市附近与高某某协商解决矛盾,李某某等人在此与高某某及其邀约的被害人柴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柴某某被樊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柴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调解,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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