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0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村**路**号门前,因追讨欠款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展为相互打斗,期间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持拳打伤被害人冯某某面部(经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报警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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