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景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4日1时34分许,陈某某与饶某某在景东县花山镇文岗村“酒鬼烤吧”喝酒,在喝完酒后饶某某拿凳子的时候无意中把陈某某右上嘴砸开,2019年8月4日陈某某到景东县花山乡卫生院检查治疗,陈某某软组织挫伤。经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陈某某2019年8月4日的右上唇挫裂离断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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