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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故意伤害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与邻居胡某某在位于黄梅县**镇**村**组的自家房屋后面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接扭,在接扭的过程中,饶某某将胡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胡某某手部受伤。2020年4月15日,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被害人胡某某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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