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赤壁市**镇**街男友家中,将黄某某母亲雷某甲的一张农商行银行卡盗走。次日15时许,饶某某与母亲雷某乙在赤壁市**镇街道散步时,得知家中欠他人工钱,饶某某便在**镇农商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2000元钱交给母亲还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给雷某甲,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短信截图、交易记录、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雷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4.提取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相片;5.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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