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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赤壁市**镇**街男友家中,将黄某某母亲雷某甲的一张农商行银行卡盗走。次日15时许,饶某某与母亲雷某乙在赤壁市**镇街道散步时,得知家中欠他人工钱,饶某某便在**镇农商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2000元钱交给母亲还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给雷某甲,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短信截图、交易记录、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雷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4.提取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相片;5.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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