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7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高**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费用,并从中侵吞。经审计,饶某某共侵占**公司人民币218171.38元。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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