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巷**栋**单元**楼**,个体。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虚构能帮助办理孩子入学就读贵阳一中李端棻中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康某某3万元人民币,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饶某某虚构要请贵阳一中李端棻中学校长吃饭和帮康某某孩子交校服费的事实共骗取康某某5633元人民币;被害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委托饶某某帮其办理孩子从贵阳市清镇市转学到贵阳市观山湖区读书到相关事宜,饶某某虚构能帮徐某某办理,骗取徐某某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饶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康某某和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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