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坞**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帮毛某某前往上饶市信州区购买200元约0.2克冰毒,再联系毛某某到饶某某玉山家中拿冰毒,收取好处费150元。
2.2019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帮毛某某前往上饶市信州区购买400元约0.6克冰毒,再联系毛某某到饶某某玉山家中拿冰毒,收取好处费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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