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5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湖镇新民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4月2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具有乡村医生资格。2010年以来,饶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汉寿县**街道**社区门面内开设“**牙科”诊所非法行医。2017年7月21日、2018年8月21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先后二次对饶某某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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