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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绰号“老六”,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害人饶某乙将砖块堆放在其家门外大坪靠近被不起诉人饶某甲家门口过道的位置。被不起诉人饶某甲以影响通行安全为由,要求被害人饶某乙将砖块移开,被害人饶某乙不同意。同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饶某甲便挑了一些砖块和石头放置在被害人饶某乙家门口。被害人饶某乙表示不满,便将其原先放置的砖块又堆放在离被不起诉人饶某甲家门口更近的位置,被不起诉人饶某甲见状便出手阻止。被害人饶某乙便用双手卡住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的脖子,将其推至墙壁上。被不起诉人饶某甲在此过程中,用双手往被害人饶某乙的面部用力一划,导致被害人饶某乙左下方两颗牙齿当场脱落,右下牙齿松动,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的右手拇指也因此受伤。被不起诉人饶某甲挣脱开来后,与被害人饶某乙继续发生推搡,直至被前来的亲属邻居等劝开,后双方各自被送医治疗。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系右大拇指掌侧3cmc长疤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饶某乙系左下第一二牙根折,右下第一牙伤后一个多月变色坏死,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3日,经武平县**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饶某甲赔偿被害人饶某乙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被害人饶某乙对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还于同日将被不起诉人饶某甲支付的4.1万元全部捐献给该村。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经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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