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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松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私藏一把仿制手枪在其家中的一个行李箱中,2020年5月9日饶某某的儿子饶某乙用箱子装行李外出务工,其所用的行李箱正是饶某甲私藏枪支的箱子,饶某乙在大兴机场过安检时被机场工作人员发现该仿制手枪,被不起诉人饶某甲于同日到案。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甲私藏的这把仿制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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