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街道**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3月2日、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29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首某某与黄某某、廖某某、朱某某、段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丫头”、“胖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郴州市苏仙区**市场旁一麻将馆赌博,随后又来到奥米茄酒店和郴州市苏仙区御璟城市花园水郡杜某某(已判刑)家中等地,多次采取“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涉及赌资数十万元,其中在杜某某家中赌博二十余次,杜某某本人不参与赌博,但向上述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抽取500元左右的“水钱”获利,被不起诉人首某某通过与上述人员赌博,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也无法证实所对应的赌资数额和累计参赌人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首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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