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2********,回族,初中肄业,无业,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11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沙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巷与**路交叉口西北角“***”鱼锅饭店内,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厮打,后王某被马某、沙某某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沙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与马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13.3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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