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害人许**在新野县**镇**村自己的红薯地里旋耕土地,被不起诉人马**的姐姐马***在许**的红薯地里捡红薯,马***的电动车在红薯地旁的大路上放着,马***说许**开的旋耕机将她的电动车碰坏了,拦住旋耕机不让走,因此双方发生争吵,许**对马***进行了殴打,被人拉开后马***打电话喊来其弟弟马*、马**,二人来后用钉耙将许**和许**老婆刘**打伤。经鉴定许**头部及右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刘**头部及右肩关节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马**、马*赔偿被害人许**、刘**75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随意殴打许**、刘**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马**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75000元,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且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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