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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本院以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鲁甸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鲁甸县公安局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因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以来,李某甲、黄某某等人在鲁甸县**街、**街、**街等处开设多个游戏室进行赌博。2016年年初,李某甲经覃某某介绍网络赌博的情况并与黄某某、马某丁、李某乙商量后,共同出资30余万元由覃某某到广东省番禺区购买了一名称为**的网络赌博平台,在鲁甸县城搭建好平台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吧等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博的种类为捕鱼游戏,游戏类型为:牛魔王、摇钱树、QQ美人鱼、水浒传。一年后将赌博平台名称改为**,2019年3月21日该网络赌博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勘验检查:查询运行电脑桌面上“**推广”二微码,通过扫描下载,发现该二微码对应网址为:https:// ********,经查询IP地址为:********,归属地为:**。双击桌面上被命名为“GBMS”的应用程序快捷方式,显示该程序名为“移动电玩城后台管理系统”,版本为V7.0.5,IP地址为********,超级管理员为admin,该系统有“系统管理”“推广员管理”“一般运作”“后台运作”“总结报告”5个模块。在“一般运作”模块下显示共有会员7472人,在“总结报告”模块下,点击“每月账目详单”进行查询,查询数据可导出为excel表格,导出表格22个,经计算该游戏运行期间共获利18721388币。经对上分员进行讯问,1个币等于人民币1元钱。该网络赌博平台李某甲占股70%、黄某某、李某乙、马某丁分别占股10%,管理由黄某某负责,并雇佣了铁某甲,马某戊,撒某某,铁某乙等人为参赌人员投注进行上、下分赌博,从中获得高额利润,购买多辆豪车,并用开设赌场获利的资金100万于2017年4月27日注册了**有限公司,法人为李某丙,李某甲占股70%、黄某某、李某乙、马某丁分别占股10%,马某己为公司财务人员;2017年8月2日因李某丙死亡法人变更为马某乙,2018年3月28日收购买了鲁甸县**有限公司500万的股权,法人由李某丁变更为马某乙并负责管理鲁甸县**有限公司,李某甲是实际控制人。另外**公司还用网络赌博获利的赌资80余万元收购了鲁甸县**镇**处的地块6463平方米一块(已被**镇政府征收)和进行放贷业务,利息为3%-5%,共计300余万元;2016年10月份用网络赌博获利的资金在鲁甸县**路投资70万元开了一**酒吧,经营至2018年底停业。2016年5月份左右,李某甲将网络赌博平台分了一条线给马某庚经营管理,共获利50万元左右。

鲁甸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马某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对本案涉及到从马某丙处查获、扣押、冻结的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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