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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丙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丙,曾用名:马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1********,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6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丙实际控制马某戊下62148693********招商银行卡于2017年8月陆续收到杨某某(在逃)洗钱团伙实际控制的马某己、马某庚、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乙名下转账汇款共计9983570元。经过我局多次审讯犯罪嫌疑人马某丙不能说明马某戊名下62148693********银行卡接收到杨某丙、马某己、马某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汇款的具体用途,上述汇款中,马某己汇款来自李某某、唐某某名下;马某庚汇款来自于某某、唐某某名下。于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名下银行卡均为我局侦查的“850棋牌游戏网站”所使用的主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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