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扎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我院决定,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扎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4月中旬,马某丙没有收购有色金属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刘某甲处共收购200000(贰拾万)元的电缆线。2019年春节期间马某丙在没有收购有色金属相关手续下从李某乙处共收购100000(拾万)元的电缆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马某丙明知所收购的铜线系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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