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平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马某乙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份的一天,平安区古城乡新庄尔村村民马某丙、马某丁与马某乙三人前往平安建材市场选购家具,期间马某丙在建材市场家具城一楼沈某某经营的家具店看中一套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家具,双方在家具价格上发生分歧,后马某乙在建材市场磅房内找到马某甲,让马某甲帮忙找沈某某商量价格,马某甲 答应以6000元价格帮马某丙购买到其看中的家具,马某丙当场将6000元现金交给马某甲,后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丙、马某丁两人再次到沈某某的家具店,期间马某甲、马某乙威胁沈某某,迫使沈某某以6500元价格出售家具,并将家具拉运至马某丙家中。后沈某某向马某丙索要家具钱,马某丙称其已将钱交给马某甲,让沈某某向马某甲索要家具钱,沈某某向马某甲多次催要,马某甲一直推诿不给,后沈某某听说马某甲是“混混”,便放弃索要家具钱。2019年4月份,马某甲得知公安民警在调查马某丙在建材市场购买家具的事,后支付给沈某某家具钱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当中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在购买家具过程中以语言相威胁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认定马某乙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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