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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绰号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开远市人,农民,住开远市**街镇**街**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丙,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另诉)、马某甲、冯某某、刘某某(另诉)、杨某甲、陈某甲、马某丁(另诉)、杨某丙(另诉)等人在开远市**镇石榴地,**乡水库山上、***区、***牛棚内、**KTV等地开设流动赌场,马某甲负责赌场的安全以及打点公安的关系,代某某邀约赌客并参赌,马某丁、张某戊管账、发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及小家费,李某甲、王某丙(在逃)负责打水,张某丁(在逃)、张某戊背水箱钱,放哨的人有马某丙、陶某某、戴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的人有孙某甲(负责人)、苏某某、马某乙等人。赌场设共1个多月,每天有30余个至80余个赌客,每天的收益3万余元至8万余元。

扣押的手机1部(土豪金色IPhone牌,IMEI码:355754071519808)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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