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大厦**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功案件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在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份受雇于杨某甲(在逃)、杨某乙(在逃)期间,伙同杨某丙、马某乙(马某丁)、黄某某在深圳市**区**花园**楼**室受杨某甲(在逃)、杨某乙(在逃)、苏某某指使操作马某戊、马某己等人名下银行卡负责接收经“850棋牌游戏”平台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主卡内赌资资金从而为“850棋牌游戏”平台进行洗钱工作,从事外汇兑换、伪造贸易等活动以掩饰、隐瞒“850棋牌游戏”的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杨某丙、黄某某到案后,拒绝说明其操作的马某戊、马某丁等人名下银行进金的来源和去向,拒绝解释其掌握大量银行卡信息的具体用途。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逃)杨某乙(在逃)、马某甲、杨某丙、马某乙(马某丁)、苏某某、黄某某等人,明知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名下平台主卡汇入资金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依然采用协助流转、代购黄金、代为贸易等方法,协助将赌资转移、汇往境外并以此获利,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对上游赌博网站打击及赌资追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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