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李某某、马某乙、张某某为自家修建鸡圈,驾驶三轮车来到静庄高速某某村路段,趁四周无人之机,盗窃高速公路上未安装的39片防眩网片。得逞后,四人将其中29片藏匿于本村村民马某丙家废弃的院内,剩余10片藏匿于李某某家。破案后追回。
2、2020年9月22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马某丁、李某某、马某乙驾驶双排座货车,窜至静庄高速某某路口高架桥下,使用活动扳手,盗窃已安装固定的24片隔离栅网片。得逞后,四人将其中18片藏匿于本村村民马某丙家废弃的院内,剩余6片藏匿于李某某家。破案后追回。
2020年10月16日,经静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39片防眩网片估价值为11559.6元,被盗的24片隔离栅网片估价值为8071.2元,合计19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马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全部追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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