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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汕头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马某甲(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马某乙预谋实施诈骗,由马某甲开设阿里巴巴店铺发布虚假手机出售消息,由被不起诉人马某乙负责收款。同年4月3日,被害人盛某某通过上述店铺消息联系马某甲购买手机,马某甲谎称有手机可售并与被害人盛某某谈好价格,后安排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向被害人盛某某收取钱款,以此骗得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43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被抓获归案。现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及马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盛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某某,且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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