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0********,汉族,本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振华路千禧楼224号(以上情况系自报)。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日晚9时57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JS****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深岑高速公路中山市东升收费站入口广场时,被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小轿车时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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