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柯坪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3********,回族,专科毕业,柯坪县**********副站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柯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柯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柯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02时33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阿恰匝道收费站院内停车场出发,前行约300米到阿恰匝道治超站前面广场处理治超工作时被货车司机陈*举报。经对犯罪嫌疑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犯罪嫌疑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我院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认罪认罚、主动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柯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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