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 61010419730404****,户籍地: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管理处楼***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2**3号,西安******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陕A****5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中北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的血醇浓度为86.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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