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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民乐县*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2***2号小客车从民乐县民泽园一茶府出发行驶至该小区门口处时,被民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马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马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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