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2********,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无业。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 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1***9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从渭南市临渭区金山路与前进路十字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南京路路口掉头后,再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口东北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