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街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0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水市秦州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与赵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甘******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天亮后,马某与赵某口头达成赔偿协议,马某离开现场取钱,在得知有人报警后又回到事故现场。马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马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94.18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酒精含量较低;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