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3******,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16分,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8小型汽车行至沈阳市沈河区东新路10号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马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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