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无,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镇**广场小巷**号,现住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8****的白色一汽奔腾牌轿车,在老城区国花路特警支队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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