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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分许,马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94mg/100ml,执勤民警将马某带至洛宁县博爱医院抽取血样检材固定证据。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00mg/100m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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