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台前县**镇政府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镇镇政府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8月30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董某某(另案处理)多次以刷单等名义向被不起诉人马某借用银行卡,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一张银行卡后交付给董某某使用,后董某某将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的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提供给董某某使用的银行卡随董某某等人案移送至台前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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