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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录、马某军敲诈勒索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0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被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于同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录、马某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4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贵、马某云(在逃)、马某月(另案处理)、马某军、马某录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台,将被害人马某全原本22万元的债务虚增至42万元,后通过马某月转贷的形式逼迫被害人马某全共计还款51万元。2016年8-9月,马某云提出购买被害人马某全位于**大街**国际的期房一套,支付30万作为房屋定金,并支付房屋转让协议书,因该房产迟迟不能交付,马某云、马某贵、马某月、马某录等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马某全将原本30万的首付款虚增至60万元,并签订欠条一张。2017年9月,经双方协商,被害人马某全以8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西宁市**区***园价值86万元的房产变卖给了马某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军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军不起诉。

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扣押的财物应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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