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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张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族,本科毕业镇平县******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汉族,本科毕业,镇平县石佛寺镇******,住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豫R*****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平县镇菩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袁建线德老之05”线杆南16米处临时停车,其驾驶车辆乘坐人张某开左后车门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李海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摔倒后又与何新洪驾驶的无号牌环卫车相撞,马某某当即电话报警并与张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李某受伤后于2020年9月1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张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张某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马黎生、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黎生、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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