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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6********,汉族,职高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村**号。2015年4月10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99********,汉族,大专在读,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社区**路**号**幢**单元**号。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15500元的价格将其QQ飞车游戏账号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同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彭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验证申诉、密码找回的方式窃走该售出的QQ飞车游戏账号并占为己有,该游戏账号价值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彭某某的供述;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6.扣押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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