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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李某某等四人盗窃案)(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4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73********,汉族,初中,县级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长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德令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李某某、申某某、祁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李某某、申某某、祁长某某四人商量后,将位于德令哈市***家园1楼物业办公室内的壁挂锅炉天燃气管道私自改装,将天燃气表拆除,天燃气不通过天燃气表直接进入壁挂锅炉进行燃烧进而采暖。该壁挂锅炉日常由德令哈市蓄集乡人民政府缴纳天燃气,2017年10月,蓄集乡人民政府平时使用电采暖,上级检查工作时使用天燃气采暖,天燃气购买量较少。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盗窃天燃气案件核算天燃气量时,以年使用量、季度使用量、月使用量平均计算,此案件盗窃天燃气量无法通过以上测算。通过该壁挂锅炉功率进行计算,壁挂锅炉为恒温模式,无法计算出准确天燃气燃烧量,按照壁挂锅炉的功率和采暖天数计算,推算出盗窃天燃气量为1320立方米,德令哈市物价局按照2017年12月17日的天燃气价格认定价值为2019.6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李某某、申某某、祁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李某某、申某某、祁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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