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2月29日,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71********,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绿春县**镇**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9********,瑶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某甲、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绿春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31等人,于2020年5月21日23时许在绿春县**镇**路**养猪场上方200米处,以“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由马某某进行“摇宝”,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到指定位置接参赌人员到赌场,并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收取赌资共计40000元人民币,其用过提现方式交给李某乙(另案处理)20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李某乙20000余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王某某在赌场内以每10000元人民币借出收500元利息的方式放高利贷,当晚李某甲放10000元人民币的高利贷给李某丙,王某某放5000元人民币给另一名参赌男子,当晚在该赌场内共查获收缴赌资210000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查,本院仍然认为绿春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认定马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李某甲、王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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