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同案人段某某采用网捕的方式,在汉寿县**中学****外捕捉野生飞鸟8只。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捕获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乌鸫,价值为2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损失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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