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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11分许,马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客运中心北侧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检查时,与围观的被害人臧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臧某某用拳头殴打马某某面部,马某某下车后持棍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臧某某,致被害人臧某某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马某某、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被害人臧某某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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