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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高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天全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天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天全县城厢镇逅度酒吧内喝酒,王某某酒后将酒桌上啤酒瓶砸坏,后在出门时又将放置于酒吧收银台的一台共享充电宝机器推倒在地并用烟灰缸砸坏酒柜洋酒,酒吧老板马某某见状后手持破碎啤酒瓶追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头部、肩部等部位皮肤挫裂伤,高某乙、高某甲先后参与对王某某的殴打,致王某某头部、面部骨折受伤,造成王某某受伤住院。2020年8月3日,经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头部皮肤挫裂伤、面部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马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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